通知公告

电气学院关于做好2018年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03-06 作者:李群 浏览次数:

全院各单位:

根据学校“关于做好2018年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范围和内容

考核的范围为全体在编教职工。中层干部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考核。

教职工年度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表现,以及工作量考核两方面。

师德师风考核主要考察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包含学习贯彻各级重要会议精神、定期参加党支部政治理论学习、落实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几个方面。考核工作量参照以下第二点。

二、年度考核的工作量要求

根据新聘期工作合同岗位职责要求,制定《电气学院2018年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教职工对照该文件进行年度考核。已在系所主任书记会议时发放文件纸质版。

《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2008年新一轮教师岗位考核与聘任实施方案》及《关于调整教师年度考核工作量标准的有关说明(20139月下发)》,以上两个文件2018年度考核仍然适用,2019年起将按新文件进行考核。

三、年度考核程序要求

(一)201934日:下发《电气学院关于做好2018年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含电气学院年度考核工作量要求)》,通知教职工填表。参加考核的人员填写个人考核登记表并交给各系(所)。教师填写《专任教师2018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管理人员填写《管理人员2018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2),基础实验教学、专业实验教学、专业科研等教辅人员填写《教学科研辅助人员2018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3)。表格A4纸双面打印,黑色签字笔手写签名。填表前请仔细阅读《填表说明》。

(二)201935日:下发2018年工作量统计情况及各单位推荐优秀指标。

(三)2019313日前:各单位组织全体教职工进行考核述职。中层干部由学校组织部考核,不参加系所述职。

(四)2019年3月15日:各单位提交推荐优秀名单及其他人员建议考核等级,对推荐优秀需书面简要说明理由;对工作量不满足要求者,仍给予合格以上建议考核等级的,需书面说明理由;对给予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需书面说明情况。(须系(所)书记、主任同时签字有效)。

(五)2019年3月15日:各单位提交教职工考核表,考核表需教职工本人签字、系(所)主任及书记签字。考核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rsceee@163.com

(六)2019322日前:学院聘任组确定考核等级,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

(七)2019326日前:报送考核结果。学院将考核工作总结、个人考核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人事处。

(八)2019329日,存档:学校审核通过后将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教职工人事档案。

四、考核结果及奖惩

(一)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年度考核结果为校级优秀者及院级优秀者均不超过全院在岗人数的15%。

(二)年度考核结果与工资及绩效津贴挂钩。考核结果为优秀者,从绩效津贴中给予一次性奖励;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翌年绩效津贴发放70%,翌年薪级工资不予晋升;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扣发翌年绩效津贴,翌年薪级工资不予晋升。

(三)年度考核结果与岗位聘任及晋升挂钩。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翌年职务(级)不予晋升。

(四)年度考核结果与奖励评先挂钩。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或表彰。

五、有关说明

(一)各系(所)应成立考核小组开展考核工作,按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各自的考核细则,并按规定的程序组织考核工作。

(二)跨院系的学术团队成员在团队内的考核结果,可作为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的主要依据。

(三)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见习期、初期期间(新进校不满一年)参加年度考核的,只写评语,不定等级。评语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

(四)公派出国人员按期回校工作或其他形式出国留学人员回校工作时间在半年以上的,按正常情况进行考核。出国(境)访问或学习的人员,时间在半年以内的需参加考核,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五)挂职锻炼的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六)病假(工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七)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确定为不合格:

1、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表现考核不合格。

2、工作量明显不足。

3、不愿意承担教学任务或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

4、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教学、科研或管理责任事故或严重工作失误。

5、未经所在单位同意和学校批准(以书面材料为准),占用工作时间或学校资源私自在外办公司或加入其他经济实体等。

6、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考核。

7、未经请假、续假或请假、续假未获批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

(八)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或被立案调查的,按以下办法确定考核结果:

1、受党纪处分工作人员在处分期内的年度考核等次,参照中央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执行。

2、受行政处分工作人员在处分期内的年度考核等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3、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按照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九)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后十日内向学院聘任组提交书面材料,申请复核或申述。


       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

                                     2019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