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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规

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20170621)

发表时间:2017-07-03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下称实验室安全)管理,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杜绝实验室安全事故,确保学院师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校设〔201510号)和《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细则》(校设〔201515号)的规定,结合电气学院《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及主要职责》(院〔2016〕第1号)和《关于成立学院实验室及办公场所工作委员会的通知》(院〔2016〕第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安全包括化学安全、辐射安全、生物安全、设备安全(含特种设备和其他特殊设备安全),及消防安全、水电安全等。特殊设备是指具有高速、高/低温、高压(气、水、电等)、电加热、强光闪烁、振动、噪声等特点的实验设备。适用于电气学院所有教学、科研及办公等涉及到上述事项的场所。

第二章 管理体系和职责

第三条 学院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安全工作委员会,并明确各办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实现从学院、系所到办公室和实验室的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组长由学院书记、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院长担任,成员为学院各二级单位的书记和主任。

第五条 学院实验室及办公场所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学院各系所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执行,主任由学院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学院安全管理员和各系所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系所安全管理员担任。

第六条 各办公、实验场所安全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有:

1)直接负责所管理的办公、实验场所的防火防盗和技术安全;

2)负责对所指导学生、聘用工作人员(含博士后)进行培训和教育;

3)重点做好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特种装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操作规程、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并在实验场所明显位置张贴。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加强全院师生的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培训。所有人员需经过安全培训,并通过安全考试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各系所及课题组要组织与自身实验室特点相关的培训,要加强对研究生、本科生的实验指导和安全教育。

第八条 规范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根据学校的要求,学院与各系所安全负责人、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须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承诺书。

第九条 制度上墙,明确标识。学院安全信息牌、简明安规等制度要在实验室入口处明显位置张贴。各个涉及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特种装备的实验室,应对化学药品存放、重要设备、使用说明等信息进行明确标识和张贴。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制止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与落实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的计划与实施情况,各类涉及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特种装备、特种实验场所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及档案建立的情况。

第十二条 切实保证各种安全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公共部分的安全设备学院安排专人每月进行1次检查、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各实验室安全设备由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做好维护和保养工作,应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开展维保工作。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学院安全管理员每周要抽查一次全院各实验室,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系所负责安全工作的副系主任,每月要对所在系所实验室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各系所安全员,要求每2周检查一次系所实验室,保证实验室安全运行;各实验室责任人,每周要对实验室进行一次例行检查。相关检查记录应及时交学院存档。

第十四条 不得违规占用公共区域,严禁私搭乱盖。确保实验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第十五条 加强用电和用水安全,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下班后要及时关闭门窗和水电,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 严禁在实验室使用蜡烛、煤油灯等未报学院同意的照明、加热设备。实验室内严禁吸烟。

第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学院安全档案,安全档案包括各类有关安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书、安全设施器材检查记录、安全检查整改记录、学院有关安全的会议记录等。

第十八条 建立和健全系所实验室安全档案,主要包括各类有关安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器材检查记录,安全检查整改记录,重要实验设备使用记录台账,化学药品购买、存放、领用台账,特种装备使用、保养、维护记录,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重点实验室学生值班安排,系所、实验室有关安全的会议记录等。

第四章 事故处理与安全奖惩

第十九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同时报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系所安全负责人、学院相关领导,不得延报、瞒报、谎报。

第二十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造成他人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负责赔偿,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对无视安全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者,从重处罚,直至交由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院将建立安全管理委员会检查和师生举报的双重监督机制。安全管理工作在学院简报上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

1)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

2)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3)在安全检查中被发现问题但拒不整改的师生;

4)出现严重安全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师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严格处分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对于第二十一条第(3)点涉及的教职员工,被通报一次,扣发一个月基础津贴,取消当年年度评优资格;被通报两次,扣发一季度基础津贴,当年年度考核等级不能优于基本合格;被通报三次,扣发半年基础津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被通报三次及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对于第二十一(3)条涉及的学生,被通报一次,取消一学期评优资格;被通报两次,取消一学年评优资格;被通报三次及以上,报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第二十一(4)条所涉及的直接责任人,直接上报学校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