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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贷困补

电气学院2018年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发表时间:2018-10-08 作者:许文立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激励博士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研﹝2014﹞11号)要求,做好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有资格申请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或强军计划、少骨计划等国家专项计划博士研究生;

3.  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手续,具有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的在校博士研究生;

4.  2014级和2015级非直博未答辩的学籍状态为正常的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奖励人数不超过当年普通博士(或硕博连读博士阶段)四年级有资格参评总人数的30%。

第四条 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  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一条:

(1) 获得三好研究生标兵、研究生科技十佳、十佳党支部书记、十佳党员、 品德模范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不含学业奖学金、学科贡献奖、单项奖学金、 三好研究生及优秀研究生干部);

(2) 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发表C类及以上SCI论文,所发表的论文,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或担任主编、副主编出版学术编著;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部级及以上的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竞赛中获奖;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或发明专利申请正式公开。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参评时可视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

(5) 参加省部级及以上课题、国际合作项目课题、重要(重大)横向课题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需提供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明,横向课题提供导师签字的书面证明,由评审委员会核实学院科研科存档的项目成员表后生效。

6.  对于在某方面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的,经学院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认可,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破格申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评定:

1.  受到党、团或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

2.  经学校批准休学复读不满一年;

3.  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4.  在科研工作和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

5.  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6.  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7.  有课程不及格;

8.  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

9.  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六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负责学院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研究生科、研究生工作组相关负责人、导师代表及博士生代表组成。

第七条 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的评选步骤:

1.  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要求明确奖学金指标;

2.  对照评选细则,申请人本人于10月12日前填写《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自评表》(见附件)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后,于10月16日前将自评表以及成绩单、所获奖励、发表论文、科技成果、社会活动、 学生工作等相关支撑材料交至西二楼215研工组;

3.  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材料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成绩按照当年奖学金指标数额组织差额评选;

4.  评选结果在学院内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  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由院系评审委员会确定;

3.  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  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

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