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ents
Links
Contact us
电话:86-027-87543228
邮编:430074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 珞瑜路1037号 华中科技大学电气大楼A座
第一条 为激励博士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研﹝2014﹞11号)要求,做好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有资格申请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或强军计划、少骨计划等国家专项计划博士研究生;
3. 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手续,具有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的在校博士研究生;
4. 2015级直博、2016级和2017级非直博未答辩的学籍状态为正常的博士研究生;
5. 2015级的直博生、2016级的普通博士需通过中期考核后方具备申请条件;
6. 当年毕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具备申请条件;
第三条 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奖励人数不超过一届博士生招生人数的30%。
第四条 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 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一条:
(1) 获得三好研究生标兵、研究生科技十佳、十佳党支部书记、十佳党员、 品德模范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不含学业奖学金、学科贡献奖、单项奖学金、 三好研究生及优秀研究生干部);
(2) 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发表C类及以上SCI论文,所发表的论文,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或担任主编、副主编出版学术编著;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部级及以上的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竞赛中获奖;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或发明专利申请正式公开。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参评时可视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
(5) 参加省部级及以上课题、国际合作项目课题、重要(重大)横向课题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需提供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明,横向课题提供导师签字的书面证明,由评审委员会核实学院科研科存档的项目成员表后生效。
6. 对于在某方面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的,经学院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认可,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破格申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评定:
1. 受到党、团或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
2. 经学校批准休学复读不满一年;
3. 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4. 在科研工作和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
5. 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6. 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7. 有课程不及格;
8. 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
9. 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六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负责学院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研究生科、研究生工作组相关负责人、导师代表及博士生代表组成。
第七条 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的评选步骤:
1. 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要求明确奖学金指标;
2. 对照评选细则,申请人本人于10月14日前填写《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优秀博士学业奖学金自评表》(见附件)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后,于10月14日上午10点前将自评表以及成绩单、所获奖励、发表论文、科技成果、社会活动、 学生工作等相关支撑材料(均为纸质档)交至电气大楼A213研工组办公室;
3. 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材料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成绩按照当年奖学金指标数额组织差额评选;
4. 评选结果在学院内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 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由院系评审委员会确定;
3. 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 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