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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湖北省·武汉市 珞瑜路1037号 华中科技大学电气大楼A座
第一条 为了在我院本科生中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引导同学们正确、安全地使用计算机,根据学校相关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方可在寝室配备计算机。
1、进入大学二年级以后。
2、大二上学期购置计算机者要求大一学年无不及格现象且加权平均分在80分及以上;大二下学期及以后购置计算机者要求上一学期无不及格现象。
3、征得父母同意,学生本人与学院签订计算机使用保证书。
第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需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不得在上课和其他学习时间使用计算机,周日~周四晚7:00~9:30不得在寝室使用计算机。
2、不得影响其他同学的正常休息,每天中午午休时间(12:30~14:00)及晚上11:00以后,不在寝室使用计算机。
3、正确使用网络,严禁使用计算机传播反动言论、观看黄色音像等或进行违反国家、学校、学院规定的活动。
4、安全用电。时常检查,排除隐患,寝室没人时要及时断电。
5、期中考试周、期末考试周前两周计算机封机,第三学期英语四级考试前两个月计算机装箱,装箱后不得自行开封。
6、同时遵守学校相应的计算机使用及网络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由学校、学院管理人员、班主任、辅导员、学生干部发现或学生举报,一经查实,违反学院计算机使用规定者视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1、违反第三条中第1、2、3、4、6项规定者,一经查实:
违反一次者,给予口头警告处分;
违反两次及以上者,计算机封箱一个月,封机期间未经许可,自行拆封者,学院给予警告处分,视情节上报学校。
2、违反第三条中第5项要求者,学院给予警告处分,并勒令其封箱,视情节上报学校。
3、如果发现使用笔记本电脑在封箱期间违反第三条中任何一条规定者,学院给予警告处分,视情节上报学校。
第五条 若成绩出现大幅下滑或出现不及格现象,联系家长,勒令将计算机搬出寝室。拒不执行者,学院给予警告处分,视情节上报学校。
第六条 若大二下学期英语四级考试未能通过且在寝室配备了计算机的学生,联系家长,勒令其大三学年将计算机搬出寝室。拒不执行者,学院给予警告处分,视情节上报学校。
第七条 本规定由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