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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06-09-27 作者:电气学院 浏览次数:

一、总则

第一条 华中科技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用以鼓励和资助优秀博士研究生(优先资助硕博连读生、直攻博士研究生)完成高水平的博士学位论文,从而带动我校博士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二条 基金经费来源于学校设立的研究生教育发展基金。

二、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博士生入学一年后,完成了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并达到如下要求:

(1)对国内外本学科发展状况有全面的深入了解;

(2)研究内容为学科前沿,具有创新性,选定的研究题目具有良好的科研项目背景。

(3)对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经济价值。

(4)研究生方向明确、研究路线正确。

2、预计其完成学位论文时间还有2年。

3、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论文或有其它研究成果。

4、预期研究成果能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或出版专著、或获得专利、科技奖励等。

三、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四条 申请者必须经其指导教师同意,按规定格式,认真、如实地填写《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申请书》。并提交博士生培养计划、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及已取得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请者所在的院(系、所)负责申请的初审,评审通过的由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盖公章)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处。

第六条 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基金项目的终审。终审通过者,可获得基金资助。对于曾获得国家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的学科专业评审时可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坚持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不参加对本人所指导的博士生申请项目的评审。

四、项目与经费管理

第八条 对于获资助的项目首期下拨0.5万元,并进行跟踪检查。

第九条 资助项目立项一年后进行中期评估。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评出继续资助项目,并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给予1万元/项,进行重点培养,直至论文答辩。

第十条 通过中期评估的项目,在经费下拨前,获得基金资助的申请人、导师与研究生院培养处应签署“博士生优秀人才培养协议书”,项目按协议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本基金专款专用,由博士生提出开支计划,在导师指导下使用。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解决博士学位论文研究中急需解决的器材、资料、发表论文、参加重要学术活动等费用。如生活确有困难需给予津贴的费用一般每人不超过0.3万元。

第十二条 研究成果验收。

博士生完成学位论文后,对其研究成果应进行登记验收,由博士生填写《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研究成果登记表》。其所获研究成果应达到如下要求:

1、完成的研究成果如果是学术论文,一般应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华中科技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论文,并达到下述要求中的一项:

(1)在中国科学院或中国社会科学院系统的重要期刊上,或一级学会学报上至少发表5篇学术论文。

(2)在国外重要期刊至少发表3篇学术论文。

(3)至少2篇进入SCI、或4篇进EI检索的学术论文。

2、完成的研究成果通过评审,达到出版学术专著的要求。

3、完成的研究成果通过成果鉴定,达到申请发明专利或申报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