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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涉外教育学生的课程及学分管理细则

发表时间:2014-11-14 作者:电气学院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总则

(1) 随着教育走向国际化,学院涉外学生逐渐增多,为规范课程和学分管理,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2) 涉外学生指与境外大学(国外及港澳台所属大学)之间存在课程或学分认定事宜的学生,包括由国际教育学院主导的校际交换生及2+23+13+2教育计划的学生。

第二条 派遣条件

为保证派遣合格人才参与国际合作教育,学生应是学习态度认真,学习成绩合格者,在出国前应修的培养计划所列课程中,原则上不得出现不及格课程。但考虑到学生的实际需求和一些偶然因素,对派遣条件给予以下的灵活应对:

(1) 在培养计划中仅有2门及2门以下课程未通过的学生,在本人提交承诺书的条件下,学院允许其参加交换生、联合培养等。承诺书条款见附件1

(2) 出现2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不能作为交换生、或2+23+13+2联合培养学生派遣出国。

第三条 派遣时的课程选修计划

(1) 出国前应制订出国学习的课程选修计划(附件2),并通过学院审核。

(2) 课程选修计划一般是要求学生在境外尽可能地选修本专业培养计划相应学年的课程。

(3) 因合作大学的情况各异,课程选修计划的课程,一般以学分认定方式认定。

第四条 学分认定

(1) 对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学科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实行课程认定,即课程教学大纲差异性不得高于20%,学分不得低于学院培养计划要求学分的80%

(2) 培养计划中的专业方向课可实行学分认定,即在专业课程属于电气、电子、计算机、通信等领域的课程,学分等于或大于学院课程的学分(特殊课程经两校协商准予者除外,如部分国外大学的毕业设计学分数远低于培养计划的要求)。

(3) 对于学分认定课程,可以一门高学分课程认定为多门低学分课程,也可以将多门低学分课程组合认定为一门高学分课程。

第五条 毕业资格

(4) 对交换生采用课程认定或学分认定,根据本专业的培养计划审核毕业资格。

(5) 2+23+13+2类联合培养学生,仅对出国前应修培养计划所列课程的学分进行审核,在境外所学课程接受合作大学的审核。双方审核准予毕业。

第六条 本细则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解释。

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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