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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类实学创新实验班导师制实施细则(草案)

发表时间:2014-11-14 作者:电气学院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电气类实学创新实验班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依据《华中科技大学启明学院电气类实学创新实验班管理办法》、《华中科技大学电气类实学创新实验班学生综合成绩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电气类人才培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电气类实学创新实验班导师制实行以学生为主体,通过学业导师的辅导,以科研训练项目为载体,以三方《科研训练项目合同》(学生、学业导师和实验班办公室三方)为形式来推动学生科研创新。

第二章 导师的遴选、聘任和职责

第三条 导师聘任方式。电气类实学创新实验班学业导师实行选聘制与聘任制相结合的学业导师遴选机制。

第四条 导师任期。学业导师需承担学生从大二下学期开始至大四学期结束期间学生的科研训练指导工作,任期为两年六个月。

第五条 导师工作量认定。学业导师所指导的学生视为特优生,学业导师的工作量与指导优等生等同。学业导师指导学生所完成的研究成果视为学业导师与所指导学生的共同成绩,学院将根据年度《校内综合津贴分配方案》对学业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导师指导学生人数。为保证学业导师的育人质量,每名学业导师每届最多指导3名实验班学生。

第七条 学业导师与学生签署科研训练项目合同之后,应为学生科研训练项目的实施提供相关的实验条件,并定期督促和指导学生按照合同完成研究任务。

第八条 每学年的第二学期第6周前,学业导师应向实验班办公室提交科研训练项目说明文档。文档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的主要内容、完成课题所需的相关知识及时间、需要学生人数、学业导师联系方式等。

第九条 学业导师应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第1周周六前,根据《华中科技大学电气类实学创新实验班学生综合成绩评定办法实施细则》向实验班管理办公室提交所指导学生的科研训练项目成绩、品行修养成绩。

第三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电气类实学创新实验班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科研训练计划;大一、大二学年必须参加电工电子科技创新中心开设的实践培训课程。

第十一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0周前,学生可自由选择科研训练项目及学业导师。学生与学业导师签署科研合同之后,一学年内不得更换科研训练项目和学业导师。

第十二条 学生进入学业导师实验室必须遵守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积极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开展科学研究,主动向学业导师汇报项目进程,寻求师长的指导。

第十四条 学生应以提高自主实践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科研水平为目的,建立正确的学术观念,杜绝学术腐败。

第四章 科研训练项目的执行

第十五条 实验班管理办公室在第二学年的第二学期第2周开始向全院教师征集实验班科研训练项目,第10周前为每位学生安排学业导师,并签署三方科研训练项目合同(学生、学业导师和实验班办公室三方)。

第十六条 科研训练项目来源。学业导师提供;学生自拟项目。训练项目可以是实际科研项目的一部分,也可以是文献综述、调研报告、调查报告等其他形式。

第十七条 学生不论是自拟项目自找学业导师,还是直接选择学业导师提供的课题,都需要向学业导师提交一份《科研训练项目申请书》。申请书要详细说明自己现有的研究能力、选择此项目的理由、初步的研究计划等。对于自拟项目无学业导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则向实验班办公室提交申请书。

第十八条 学生所选项目未获校级及以上单位的经费支持,学院将为项目研究报销不超过1000元的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 科研训练项目结题时必须撰写项目研究报告。每学年结束后,实验班管理办公室将结题项目研究报告收集并整理成册以供学术交流和技术传承。

第二十条 为了促进学生学术交流、督促学生按照合同执行研究任务,实验班管理办公室每学期召开一次项目汇报会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电气类实学创新实验班。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华中科技大学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实验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华中科技大学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

实验班管理办公室

00九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