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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2012〕5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推进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以下称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规范管理和科学发展,增强学生的创新与实践能力,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校、院两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行项目立项申报制。学院在本科教学经费中列专项经费予以资助。
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大创项目或项目)分为三类: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实验方法的设计、设备和材料的准备、实验的实施、数据处理与分析、实物设计制作、总结报告撰写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开展可行性研究(调研用户需求、设计产品方案)、编制商业计划书(行业分析、竞性产品分析)、模拟企业运行(团队组建及管理、产品宣传、融资对接)、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试验(技术方案验证)等创业前期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指经历过创业训练项目的学生团队,经过价值及前景评估后,继续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的共同指导下,实际创办企业,实现并逐步完善产品,最终实现有效的自主运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为保障大创项目的顺利实施,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由学院实验教学中心、教务科、学生工作组相关成员共同组成,与实验教学中心办公室合署办公。其职责包括:项目经费筹措、管理、使用,指导教师选聘、工作量认定、酬金计算,项目宣传、咨询、立项、检查、验收、推广,项目实践场地、仪器设备协调,组织开设公选课、讲座等。
第四条 学院大创项目面向全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学院鼓励申请者以团队形式申报项目。申请者需持有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安全培训合格证、实验室通用设备使用证;团队成员需选修学院开设的《科学方法论》、《科技文献阅读及论文撰写》课程,课程成绩需达到良及以上。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
第五条 大创项目立项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研究方案可行,且预期成果具有可考核性。
(二)原则上创新项目申报人为本科一、二、三年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申报人为本科二、三、四年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申报人为本科三、四年级学生。批准立项时,申报负责人距离毕业应至少有一年时间。已承担院级(含)以上大创项目尚未结题的学生不得申报,每位申报人只能担任一个项目的负责人。
(三)创新项目团队人数不超过3名,创业训练、创业实践项目团队人数不超过6名。项目团队成员必须有明确的分工,团队成员不允许同时参与多个项目。
(四)项目必须配备指导教师,创业实践项目除配备1名校内指导教师外,还必须配备1名企业指导教师。
(五)创业实践项目鼓励组建跨界(本院+外院系,本科+研究生)团队,支持学院在读或毕业的硕博士参加。
第六条 项目申请程序:个人或团队提出申请→管理办公室初评→专家评审→管理办公室审批立项→签订项目合同→开展研究。
第七条 管理办公室每年对项目的申请集中评审两次,申报通知分别在两学期的第一周周一发布,第四周周六截止申报,第五周周内进行评审,第六周周一公示评审结果,并在该周内完成公示、异议、签约等工作。申报通知及评审结果将在学院、实验教学中心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 管理办公室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初评,主要审查申报项目的形式完整性、资助范围条件、申请人资格等,确定进入复评项目的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 项目评审按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分类开展。评审采用现场答辩方式,分类设计评审标准及评分。
第十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立项项目与资助金额并予公示。
第十一条 管理办公室与立项项目申请人签订《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合同书》,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项目申请人应立即按大创项目合同开展研究与实践。项目实施中,涉及减少研究内容、更改实施计划、项目人员调整、提前结题或推迟结题等变动,项目申请人应撰写书面报告报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监管程序:开展研究→中期检查→项目终止或经费调整→继续研究→项目验收及评估。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在项目立项后,需按月向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进程报告。立项满6个月时,需向管理办公室提交《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或阶段性报告》,报告中应明确说明项目已开展内容及结果,下阶段的项目内容及进度安排,项目困难及需求。
第十五条 项目中期检查后,对于确有进展、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管理办公室继续予以支持;对于进展迅速、效益显著的项目,管理办公室可以加大支持力度;对于进展缓慢或没有进展的项目,管理办公室可以减少或中止对其经费上的支持。
第十六条 如项目申请人欲中断项目研究,应提前一个月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按研究中止处理的,申请人须办理项目中止手续,退还已购买的相关物资材料。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按项目无故中止处理。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临时替代人员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项目负责人向管理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撰写《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总结报告》,并附上相关材料和技术成果实物,由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无故中止、或项目考核不合格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不得参评项目获批年度内学院设置的任何奖励和奖金,并记录进学院诚信档案。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大创项目专项经费的审核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资料费:用于购买与项目研究内容有关的参考书籍、资料以及打印、复印等。
(二)邮费:邮寄费、快递费。
(三)论文版面费、专著或教材出版费等。
(四)材料费:用于购买项目研究必需的消耗性材料,包括各种电子元器件、制作材料等。购买多种物品的,报销者必须提供所购物品的清单;通过电商平台购买所需材料的,报销者需提供平台购买订单截图。
(五)加工费:用于支付项目直接相关的各种外协费。
(六)大创项目单笔经费支出超过1000元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按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七)大创项目团队成员差旅费报销按《华中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校财〔2016〕10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按预算凭发票报销,管理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报销事宜。
第四章 指导教师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全体教职工、优秀硕博士应积极支持和鼓励学生个人或团队申报项目。指导教师与项目团队实行互选,每位指导教师最多同时指导2项。鼓励全院教师自筹经费、提出项目并指导学生完成,经过审核和答辩后,学院认可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四条 学院教师班主任是所在班级学生个人或团队大创项目首选指导教师,担任大创项目指导教师为教师班主任主要职责之一。
第二十五条 大创项目指导教师工作量的计算参考学院毕业设计工作量计算方式:院级大创项目通过学院验收,指导教师工作量按每个团队8个标准课时计算;校级大创项目通过学校验收,指导教师工作量按每个团队10个标准课时计算;国家级大创项目通过学校验收,指导教师工作量按按每个团队15个标准课时计算;大创项目团队对其成果进行转化或成立公司,指导教师工作量按每个团队20个标准课时计算。
第二十六条 硕博士指导院级大创项目通过学院验收,其酬金按每个团队8个标准课时计算;校级大创项目通过学校验收,其酬金按每个团队10个标准课时计算;国家级大创项目通过学校验收,其酬金按每个团队15个标准课时计算;大创项目团队对其成果进行转化或成立公司,其酬金按每个团队20个标准课时计算。硕博士指导酬金由学院直接发给硕博士本人。
大创项目团队选聘学院优秀硕博士担任指导教师,硕博士的导师为团队共同指导教师,并按项目验收等级给予导师相应的工作量(不发指导酬金)。
大创项目指导教师如对工作量或酬金计算有异议可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诉,管理办公室依据事实给予修正并公示。
第五章 成果转让
第二十七条 学院鼓励大创项目专利和科技创新成果向产业应用转化,实现科技创新专利化、专利成果产业化。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中,“知识产权”是指大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观念、发明、创新、改进、技术、材料、设计、规格、计划、作品、著作、论文、笔记、报告、发表文章、作品成果、数据和其他技术信息,所有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定义,以及大创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或创造出的上述内容的所有衍生物。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于资助的大创项目产生的所有设计、构思、创作、创造出的“知识产权”享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权利。
第三十条 对于学院资助的大创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转让的,转让程序及收益分配按照《华中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校科技【2016】11号)执行。
第六章 保障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践教学场所向学院立项大创项目团队全天候开放;学院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优惠或免费向立项大创项目团队开放;大创项目团队按需向学院专业实验室、各级科研平台申请场地及设备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全院教职工常年向大创项目管理平台提供项目供学生选择,支持各系所教师开设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选修课程。
第三十三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大创项目与大学生学科竞赛相结合,支持大创项目替换学院开设的课程。课程替换细则由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学院按年度评选优秀项目和优秀个人,并给予团队相应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华中科技大学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
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